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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特教特办,对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的权利、增加残疾人家庭福祉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全面推行没有排斥、没有歧视的全纳教育,让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初步建立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视力、听力残疾教育相对集中,特殊教育类型更加完善,教育质量进一步提升。建立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格局。到2016年,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提升,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其他残疾人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
(二)重点任务。
1.提高普及水平。建立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名登记系统,根据未入学残疾儿童身体和家庭实际状况,采用多种形式,逐一安排其接受义务教育。在抓好义务教育阶段融合教育的基础上,向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延伸,逐步提高残疾人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比例,不断完善残疾人终身教育体系。市级特殊教育学校达到承担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并逐步向学期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延伸,县级特殊教育学校达到承担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残联牵头,教育主管部门配合统筹组织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进行残疾人扫盲工程。
2.改善保障条件。按照国家要求,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建立健全覆盖全体残疾学生的资助体系,凡是在校残疾学生均享受贫困寄宿生生活补贴,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强残疾学生学习和生活无障碍设施建设。
3.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开展盲、聋、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标准培训,落实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方案,支持学校开发校本课程。全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市性特殊教育教师优质课教学大赛,有条件的学校建立健全校与校优质课、典型示范课交流活动,积极参与特殊教育质量监测评价试验。
4.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配齐配足特教学校教职工编制,及时配备特教学校专任教师。做好特殊教育教师岗前特教专业培训,建立以市级特教学校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基地,市级统筹组织特殊教育教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中培训与学习,
二、主要措施
(三)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各地要以县(含市、区,下同)为单位建立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名登记系统,逐一录入残疾类型、残疾程度和家庭情况,制定就学具体方式和办法,并落实责任学校和责任人员,做到全覆盖、零拒绝。对适合进入普通学校的残疾儿童少年,要就近就便、优先安排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加强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无障碍设施建设,为残疾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便利。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设立特教班。对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要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特殊教育学校要具备接受视力、听力和智力残疾儿童就学的条件。对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市、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教育资源,为其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服务,并纳入相应的学籍管理系统。
(四)扩大残疾学生接受非义务教育机会。着力构建残疾人终身学习体系。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纳入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结合学前教育重大项目实施,合理布局,鼓励部分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入园。大力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学前教育部)。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招收残疾学生。支持特殊教育学校举办高中阶段教育,并扩大招生规模,实施残疾人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有条件的市、县(区)可进一步可发展特殊教育中专学校,合理设置招生专业,不断提高办学水平,支持筹建特殊教育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支持淮北师范大学等高校设置特殊教育学院或面向残疾人招生的专业,扩大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机会。高等学校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录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身心发展实际,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培训课程内容体系,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五)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力度。落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3年内达到每年6000元,有条件的市县可以进一步提高。随班就读、特教班和送教上门的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各地可根据学校校舍新旧程度每年列预算专项拨付一定的维修经费,确保校舍安全。
进一步提高残疾学生资助水平。针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特殊需求,在“两免一补”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各地可根据实际并按照每生每年不低于2000元标准列入预算安排项目经费补助残疾学生伙食费,提供交通费补助,纳入校车服务方案统筹解决。各地根据实际对寄宿制学校拨付一定值班经费,确保在校残疾学生的安全。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政策,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各级财政支持的残疾人康复项目优先资助残疾儿童。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和职业技能教育。中央和省专项彩票公益金继续支持特殊教育发展。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
(六)提升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加大对薄弱特殊教育学校配备教育教学和康复设施的支持力度,到2016年,使所有特殊教育学校仪器设备满足其办学规模和类型需求。支持承担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较多的普通学校建设特殊教育资源教室(中心),配备基本的教育教学和康复设备,为残疾学生提供个别化教育和康复训练。市级特殊教育学校要对市辖区各县(区)特殊教育学校、康复教育机构、社区残疾人康复机构要定期开展业务指导工作,各县(区)对本区域内的随班就读、特教班要定期开展业务指导工作,支持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医教结合”实验,探索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特殊教育模式。支持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接收孤独症儿童,开展康复和教育。
(七)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各地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3号)规定的标准,配齐配足特教学校教职工编制,按照特殊学校标师生比1:3的比例及时配备特教学校专任教师,同时为特殊教育学校承担指导随班就读任务以及送教上门任务配备一定的专任教师。举办特教班以及随班就读残疾学生人数较多的普通学校,应参照上述编制标准和接受残疾学生人数适当增加教师编制。全面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政策,确保特殊教育教师基本工资提高10%和特教津贴按基本工资15%发放的政策落到实处。对普通学校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师,在绩效考核中给予倾斜。各地要为承担指导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任务的教师以及承担“医教结合”实验的相关医务人员提供工作和交通补贴。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将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附属幼儿园)教师职务(职称)评聘纳入当地教师职务(职称)评聘规划。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招聘、职务(职称)评审和考核评价等要符合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实际需要,并在核准特殊教育学校岗位设置中给予倾斜。择优选择具有一定基础的院校开办特殊教育专业,形成并扩大特殊教育师资培养能力。在师范类专业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到2016年实现全覆盖,培养师范生的全纳教育理念和指导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教学能力。将特殊教育相关内容纳入教师资格考试。全面落实 “国培计划”特殊教育学校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开展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资源指导、送教上门等特殊教育教师省级和市级培训,适当扩大市级集中培训项目规模。通过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到2016年全市特殊教育教师全部得到培训。
(八)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按照国家要求,开展盲、聋和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标准培训和校本研修,规范盲、聋和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教材使用。落实国家课程标准,完善课程设置,优化课程结构,重视和加强学生品格教育及能力培养,开展良好行为养成教育和法制教育。改革教学方法,加强个别化教育,注重学生潜能开发和功能补偿,培养学生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开展“医教结合”实验,提升残疾学生康复水平和知识接受能力。以培养就业能力为导向,引导学校由重知识教育向重技能教育和职业教育拓展,增加与残疾学生能力相适应的职业技术教育课程,进一步加强残疾学生就业指导,提高残疾学生生活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
三、组织领导
(九)加强统筹规划。各市、县政府要本着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的原则,切实履行办好特殊教育,服务残疾人发展的责任。按照本实施计划要求,制定本地特殊教育提升工作方案,统筹安排经费投入,合理配置特教资源,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推动特殊教育体系完善和质量提升。
(十)建立工作机制。各市、县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发展特殊教育工作机制。教育部门要统筹制定提升特殊教育工作方案,加强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管理,充实特殊教育教师力量,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及时掌握残疾儿童少年就学状况。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特殊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国家和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规划实施本地特殊教育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要落实和完善特殊教育投入政策,支持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大对特殊教育学生的资助力度。民政部门要做好福利机构孤残儿童抚育工作,积极在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学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和落实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对特殊教育教师的支持政策。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对残疾儿童少年的医疗与康复服务。残联要继续做好未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实名调查登记工作,加强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和辅具配发等工作。
(十一)加强督导评估。建立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制度,省教育厅牵头制定评估验收标准,将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特殊教育师资配备和专业水平、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和保障水平作为主要指标,以县为单位开展评估验收,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不达标的县,不得申报全国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组织开展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专项督导,指导和推进各地和相关学校将推进特殊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